根據中國鍛壓協會《章程》第四章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一條 會議代表標準
(一) 經本協會注冊的正式會員;
(二) 足額繳納會費;
(三) 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二條 會議代表的產生程序
(一) 考慮到專業、地域和產品代表性,由中國鍛壓協會秘書處或換屆工作領導小組基于第一條會議代表標準,確定正式代表名單。
(二) 中國鍛壓協會秘書處或換屆工作領導小組可根據情況提出擬成為代表的鍛壓行業非會員單位或個人推薦名單,經上一屆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成為正式代表。
第三條 列席代表產生辦法
(一) 各地方協會代表1-2名。
(二) 中國鍛壓協會認為需要邀請參加的其他人員和單位。
(三) 積極參加協會活動的鍛壓行業非會員單位或個人,可以成為列席代表。
第四條 代表大會代表人數和表決形式:
(一) 大會代表數不低于符合第一條會議代表標準的會員數量的50%。
(二) 代表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選舉、《中國鍛壓協會章程》、《中國鍛壓協會章程修改說明》、《中國鍛壓協會章程實施細則》、《中國鍛壓協會會費繳納辦法》和《中國鍛壓協會會費繳納辦法執行細則》采用投票表決方式。
(三) 投票方式:依據本辦法制訂《中國鍛壓協會代表大會選舉辦法》,具體表決形式、檢票、驗票等內容依據《中國鍛壓協會代表大會選舉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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