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章程示范文本(適用于完成脫鉤的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內容,對中國鍛壓協會章程進行了如下修改:
《章程》中黨建領導機關修改為黨建工作機構
第一條刪除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字樣。
第三條第一段增加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字樣
第三段修改黨建領導機構為黨建工作機構,刪除相關字樣
第六條調整(十)為(十一)
增加(十)內容如下:
(十)構建鍛壓行業金融服務平臺,組織金融服務專家為鍛壓創新型項目提供考察、論證、立項、申報等專業性服務;開展金融服務交流,傳播金融服務信息,建立金融服務檔案,為鍛壓企業提供金融賦能。
第八條增加內容如下
本會不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加入本會。
第九條(二)刪除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公章)字樣
原內容折分為如下內容:
1.入會申請表并加蓋公章;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公章;
(三)修改為:由本會常務理事會授權秘書處討論通過
(四)修改本會為秘書處
第十條刪除(四)
修改(五)、(六)為(四)、(五)
第十二條修改為: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第十三條刪除形式字樣
第十五條修改為
會員退會、被除名后或者自動喪失會員資格,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六條增加以下內容:
并向會員公告。本會負責妥善保存會員相關檔案,以及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決議等原始記錄。
第四章本章中代表大會修改為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刪除最高
(二)增加等重大事項。
(三)修改為:
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報黨建工作機構備案;
(四)刪除(單位)
第十九條第二段增加1/5以上比例字樣
第二十條(二)修改為:
選舉理事,當選理事得票數不得低于到會會員代表的1/2;
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投票通過;
第二十一條理事人數150修改為180
增加且一般不得超過會員代表的1/3。
第二十二條(一)商修改為與;
(二)修改為:
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3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會、本會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工作機構申請,由黨建工作機構會同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訂換屆方案,應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換屆工作中醞釀提名負責人人選,應當充分聽取行業管理部門等方面意見,主動與黨建工作機構溝通;
經黨建工作機構同意,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第二十三條擔任理事修改為履行理事職責
第二十五條(二)權力改為權利
(三)謀求改為謀取
(七)刪除監事會
第二十六條(二)增加審議法定代表人變更事項
增加(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刪除(八)的人選,或授權秘書處聘任和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
修改(六)-(十二)為(七)-(十三)
調整(十六)為(十八)
增加(十六)-(十七)為:
(十六)審議住所變更事項;
(十七)審議活動資金變更事項;
第二十九條第二段修改為:
負責人由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或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該負責人應同時為常務理事。
第三十一條修改為: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除視頻會議外,其他通訊形式會議不得決定負責人的調整;
第三十三條增加十四、十五、十六
第三十五條推介修改為推舉
第三十六條修改為:
本會負責人包括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24-29名,秘書長1名。
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四)增加最高任職
刪除(八)內容
調整(七)為(八)
增加(七)未被確認為失信被執行人;
第三十七條修改為: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聘任(含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連任屆次不受限制,可不經過民主選舉程序。
第三十八條修改為:
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含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條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修改為應當;
第四十條刪除(四)
增加理事會(或;修改負責人為副理事長代為
第四十一條刪除(三)
調整(四)-(八)為(三)-(七)
增加(八):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第四十六條刪除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四十九條修改為:
第四十九條本會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本會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按照確有工作需要且與本會管理能力相適應的原則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依據會員組成特點、業務范圍的劃分等設立,代表機構依據本會授權在規定地域內代表本會開展聯絡、交流、調研活動。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按照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刪除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范全稱,并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范圍。
第五十一條修改為:
本會分支機構名稱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等字樣結束,代表機構名稱以“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結束。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對外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范全稱。
第五十二條增加最高任職
第五十三條增加全部收支應當納入本會財務統一核算
第五十五條修改為;
第五十五條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會員代表選舉辦法》、《會費管理辦法》、《理事會選舉規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規程》、《信息公開辦法》、《財務管理制度》、《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內部矛盾解決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條本會工作場所修改為本會場所;或修改為或者;必須修改為應當
第五十七條發布修改為發行;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修改為按規定
第五十九條經費改為收入
第六十條增加經批準;增加達標
第六十一條刪除和非營利事業發展
第六十二條資產來源修改為會計資料
第六十三條不修改為不得;必須修改為應當;或修改為或者;
第六十四條刪除必須
第六十六條社會團體修改為本會
第六十七條本社團修改為本會
第六十八條所得修改為所有
第六十九條政治法規修改為法規政策;增加承接
調整第七十八條-第八十條為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一條
調整第七十六條為第七十八條
調整第七十條-第七十六條為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七條
增加第七十條
第七十條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1名【不超過2人】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吹風會、接受采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刪除調整后第七十四條同意之日起
修改調整后第七十五條或改為或者
修改調整后的第七十九條為: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第九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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